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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优酷诉X浏览器案

闪涛律师团队 LEGAL EYE 看法见法 2024-01-09

关键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合约;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


本期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自主选择权;广告屏蔽;数据保护;数据安全


本文约2357字,大概需要阅读8分钟。


8月2日,裁判文书网上披露了优酷诉X浏览器屏蔽广告行为不正当竞争一案的判决书,判决书显示优酷一方胜诉,获赔20万元。本案与德国Adblock Plus案案由接近,但判决结果却有所不同,值得进一步探讨研究。


案情概述

心往公司是“X浏览器”App的运营者,该App具备广告屏蔽功能。当用户使用涉案App并开启屏蔽功能后,进入优酷网观看视频时可跳过视频前的贴片广告,同时优酷公司在视频右上角设置的用以引导用户开通会员的跳过广告按钮也一同被屏蔽。同时,心往公司将广告屏蔽功能作为涉案App的卖点公开进行宣传,其网站中有“彪悍的广告拦截,帮你干掉80%的广告”等宣传字样,诱导用户使用该功能并获取非法利益。


为此优酷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心往公司、程坤(心往公司法定代表人)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各项损失开支合计105万元。


被告心往公司则辩称,涉案App是一款工具性产品,具有技术中立性。此外,其广告屏蔽功能来源于开源软件Adblock Plus的屏蔽规则,旨在去除恶意广告,并不针对某一网站。因此并不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意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


一、关于优酷公司是否具有可保利益

尽管某一特定的商业模式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直接保护的对象,但只要经营者在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那么无论采用何种商业模式,其合法利益均应受到保护。


优酷公司作为优酷网的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提供海量的电影、电视剧等视频播放服务,在满足相关公众消费需求的同时,亦为自身谋取相应的经济利益,此乃市场经营之常态。尽管该公司在提供部分视频服务时设定了在免费视频前播放广告、付费购买会员后可免除广告等限制,但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这些设定已超出合法经营、自主决策的范围,亦或不正当、不合理地限制甚至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反,优酷公司以其自主经营方式获利,在满足企业生存和发展需要、不断改善和丰富视频内容服务的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不同选择,使消费者可根据自身的意愿、偏好等,选择观看广告后免费观赏影视剧,或支付费用后免除广告直接播放视频内容。故本院认定优酷公司在本案中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保护之利益。关于二被告提出的优酷公司存在恶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中,优酷公司所提供的网络服务正当、合法,而被诉行为所实现的去除优酷网中贴片广告和跳过广告按钮的效果,显然需要利用技术手段方可得以实现。故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妨碍、破坏了优酷公司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


优酷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普通用户在正常情况下通过优酷网观看视频,视频播放时均有数十秒的贴片广告和跳过广告按钮,点击该按钮可通过付费购买会员的方式享受观看视频免广告的服务。而在用户安装了涉案App并打开其广告屏蔽功能后,无需成为付费会员,即可免除广告观看优酷网上的相应内容。在此情况下,用户已无需再接受优酷公司设置的服务前提条件并做出相应的选择。从形式上看,这无疑妨碍和破坏了优酷公司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从实质上看,也必将使得优酷公司在提供免费视频的同时获得广告收益、推广优酷网以及增加付费用户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从根本上损害了优酷公司本可获得的经营利益。


前述被诉行为,尽管在表现形式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规定的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以及误导、欺骗、强迫用户进行修改、关闭、卸载等行为有所不同,但在本质上同属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均系在非法损害他人正当经营的基础上,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因此,虽然该行为并未被明确列举于前述条款之中,但应属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在适用前述条款足以解决本案纠纷的情况下,本院无需且不宜再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被诉行为进行评判。关于二被告提出的涉案屏蔽功能来源于第三方开源软件并由用户自主选择开启等抗辩,均不影响本院对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故本院对此亦不予采纳。


本案与Adblock Plus案的不同

本案中,被告所运营的App为浏览器App,在该App中,屏蔽广告这一功能是内置、集成式的,且该功能默认开启。即安装该浏览器后,用户无需进行任何操作,仅需打开该浏览器即可免除广告。


而在德国长达四年的Adblock Plus插件屏蔽广告案件中,Adblock Plus仅以独立的、插件式的形式出现,用户使用的是这一屏蔽广告的插件,且需要用户主动运行插件才能产生屏蔽广告的效果。


这一差异的背后可能体现的是法院对于用户自主选择权的认定问题,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以Adblock Plus插件的使用取决于用户的自主选择为由认定其行为正当;而在本案中,法院就将集成式、内置的广告屏蔽功能认定为并非用户的自主选择,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件启示

在互联网合规领域,同一功能以不同形式出现极有可能在性质认定上出现不同的结果。本案虽然与德国的经典案例相类似,但在功能提供的形式上又有不同之处,产生了不同的裁判结果也可以理解。对于广告屏蔽功能是否合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目前仍然存在一定争议,未来这一方面相关的案件值得继续关注。




陆续更新,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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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案例分享|德国Adblock Plus白名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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